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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1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11-09

申请人:刘*海,男,汉族, 1951***日出生,住枣庄市城区榴园南刘庄村

被申请人: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旭  职务:

委托代理人:孔祥阁,榴园司法所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7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不予办理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五个工作日内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南刘庄村村民,在该村承包山地,且在承包山地上栽种各种树木30年。因山东申丰收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开采,申请人经营的山地地块被征收占用。2021510日,申请人向南刘庄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与被征收地块有关的地籍调查表;2、与被征收地块有关的地上附着物登记表;3、南刘庄村村庄规划图;4、山东申丰收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开采的相关审批文件;5、征收占用本村村民山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南刘庄村民委员会的任何答复。因此申请人于202197向被申请人榴园镇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99日收到《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至今,法定期限均已届满,而被申请人既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答复、也没有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村委会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将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刘*海所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海为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南刘庄村村民,在该村承包山地。2021510日刘*海向南刘庄村委会提出《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南刘庄村委会依法公开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开采征收山地事宜的信息。内容包括:1、与被征收地块有关的地籍调查表;2、与被征收地块有关的地上附着物登记表;3、南刘庄村村庄规划图;4、山东申丰收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开采的相关审批文件;5、征收占用本村村民山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南刘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公开也未予答复。申请人于20219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南刘庄村委会依法公开南刘庄村委会关于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扩大开采征收山地事宜的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99日收到申请人《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未予履行监督职责也未进行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2121日向南刘庄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责令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225日将已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信息情况的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亦认可收到该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征收山地等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案中,申请人系南刘庄村村民,其有权要求南刘庄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南刘庄村委会作为南刘庄村自治组织,对涉及村民事务的事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反映南刘庄村委会未依法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公开信息未予答复时,其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履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然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已履行了监督职责,申请人仍坚持原行政复议请求,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应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市人民政府

2022117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