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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2〕1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12-30

申请人:路*财汉族,1990**月**日出生,地址:山东济南市历城区荣盛锦绣澜湾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927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919日作出的峄市场监管(2022)第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为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8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举报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售卖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2022811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英文标签为Monte Cobra”的涉投诉举报红酒9瓶,该批红酒瓶体另贴有中文标识,内容为:黄金山珍藏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原料与辅料:葡萄汁、二氧化硫,产品类型:干型,灌装日期:2019730日,原产国:西班牙,酒精度:13%VOL,保质期10年,贮藏条件:常温、避光、卧放,净含量:750ml,生产厂:西班牙卡斯物罗家族酒庄,进口商: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该批红酒供货商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复制调取上述资料并告知被投诉举报人在查明原因后,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和调解意见。2022818日被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供涉投诉举报红酒生产日期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送单复印件及红酒检测报告复印件。2022913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被投诉举报人从事红酒销售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合法有效;所销红酒由上海葡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产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并有中文标签。投诉举报人所称没有中文标识问题或为其他原因所致,其对该投诉不予以认可。在此期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本举报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至2022919日。

二、被申请人从被投诉举报人调取的进货查验材料获取过程合法,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完整、商品名称及生产日期批次一一对应,以上材料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单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红酒购物交易关系,但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红酒所提供的无中文标识图片材料未经被投诉举报人认可及第三方参与,时间、地点、具体场景等关键信息不透明,该材料不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被申请人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调查同时查明投诉举报所涉红酒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以上所有材料有机关联并相互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依据上述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规定,结合涉投诉举报批次红酒能通关进口并附海关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现场检查的现实状况,被申请人认定涉举报批次红酒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情形。本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购物视频明显经过剪辑,其内容不完整,场景不明确,获取过程不透明,不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不宜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2919日制作峄市场监管(2022)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56390414237)告知申请人。同时就投诉所涉争议之民事调解事项告知申请人:对方明确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三、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案源登记、现场检查、资料提取、听取被投诉举报人意见、核查处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终止调解告知处理,完整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的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渎职、包庇经营者的行为和事实。

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适用调解程序,对举报适用核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举报之日至202291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期间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内,不存在超期办理的情形。关于申请人投诉。因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案件核查清楚前仅通过电话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投诉至2022919日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期限在规定的45个工作日之内,不存在调解程序超期的情形。

五、经调查,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与其签署日期为202294日的行政复议事项属于针对被申请人承办同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同处理阶段处理行为分别申请的行政复议,在峄政复字〔202213号行政复议答复中,被申请人已就作出行政复议所设涉投诉举报事项的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和承办过程作出了详细阐述,在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其两次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同质性。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730日,申请人在店铺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购买了红酒4瓶花费880元。20228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64010428237)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书面投诉举报,举报榴乡烟酒茶商贸售卖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20228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20228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涉投诉举报的红酒瓶体上有内容完整的中文标识2022829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件延长核查期限至2022919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红酒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22919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峄市场监管(2022)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29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56390414237)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被投诉方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另查明,202298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不作为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投诉举报与本案中涉及的投诉举报是同一投诉举报。20221125日,峄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峄政复决字〔202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查询信息,涉投诉举报红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送单、红酒检测结果(外文)可以证明投诉举报所涉红酒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符合检验检疫程序,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延期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919作出峄市场监管(2022)09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2921通过邮政挂号信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重新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过核查发现峄城区榴乡烟酒茶商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峄城区榴城烟酒茶商行)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诉举报产品生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资质证照复印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1226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