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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2〕14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2-12-09

申请人:霍*坤,男,汉族,1991***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官庄社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9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71日在被举报人峄城区万佳顺百货超市处购买单价为24.8元的预包装食品“饺子面粉”商品一袋。外包合格证码显示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2318日,保质期为秋冬六个月,春夏三个月,经判断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申请人在20228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830日通过上述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持有购物发票、商品原件、付款记录、购物经过影像资料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晰。被申请人仅依据现场检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27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峄城区万佳顺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该店内存在过期食品(古运面粉富硒小麦粉,生产日期:2022316日,保质期:秋冬六个月,春夏三个月)9袋。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20815日向被举报人下达了峄市监阴食处罚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经依据相关法律在规定时限内对被举报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71日,申请人在峄城区万佳顺百货超市处购买预包装食品“古运面粉”一袋。商品外包装合格证码显示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2318日,保质期为秋冬六个月,春夏三个月。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随后向被申请人举报峄城区万佳顺百货超市售卖过期食品。20227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面粉9袋。同日,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处理。2022815日,被申请人作出峄市监阴食处罚字〔202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峄城区万佳顺百货超市售卖过期食品一事再次进行举报。2022830日,被申请人通过上述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决定立案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审查是否需要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但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已经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另,申请人于20228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举报同一违法线索,且被申请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遵循一般办案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如实告知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另一途径提出的同一举报作出不符合实际处理结果的告知明显违背法律原则,应当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2127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