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2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5-14

申请人:郑*利,女,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泰富长安城南区D6302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反馈处理结果,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1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9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举报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撤销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电动玩具车。被申请人于20221121日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投诉所涉消费争议,因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调解,现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经查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型号为D706, 生产厂家: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生产厂家所取3C证书范围。此厂家所持3C认证证书于2021514日被依法撤销,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进货日期为2021428日,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撤销前生产的库存成品,另经查厂家3C认证证书撤销原因为厂家经营性债务导致停止生产经营,并非产品质量安全缺陷、瑕疵原因,故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依法属于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范围。经核查本投诉所涉线索不存在无证生产、证书撤销后生产、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诉转案。)”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时已提供涉案产品实物图片,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此厂家所有3C认证证书均处于撤销状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本规则明确区分3C认证证书“注销”与“撤销”的不同。被申请人认为该款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撤销前生产的库存成品,可以继续销售,属于产品3C认证证书注销状态规定,但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3C认证证书撤销状态。被申请人未区分3C认证证书注销状态与撤销状态,其使用3C认证证书注销状态的相关规定处理此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处理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撤销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电动玩具车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处理错误,其违法行为应由复议机关予以确定。申请人在涉案商家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处理,该行政行为与本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事项承办过程。申请人于20229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孟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坛山街道西沿河路。

被投诉举报人此前因为销售申请人本案所称的同款儿童电动叉车玩具而被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224日经过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513日被投诉举报人在变更登记住所后,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就该款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投诉举报线索重新启动核查。经查: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型号为D706,生产企业: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生产厂家所取3C证书范围。此厂家所持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1514日被依法撤销。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进货日期为2021428日,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证书撤销前生产的库存成品。另查该厂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撤销的原因为厂家经营性债务导致停止生产经营。并非产品质量安全缺陷、瑕疵原因,故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依法属于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范围。经核查,投诉所涉线索不存在无证生产、证书撤销后生产、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违法行为,经审批依法不应立案。

申请人于202299日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0915日受理,经调处于20220927日进度反馈:对于投诉所涉消费争议,因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调解,现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投诉人在购买和使用涉投诉商品如发现或者存在质量问题,请提供确实客观证据,以便于相关部门核查处置。被申请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投诉所涉线索核查情况办结反馈:对于投诉所涉消费争议,因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调解,现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第三方购物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经查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型号为D706,生产厂家: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生产厂家所取3C证书范围。此厂家所持3C认证证书于2021514日被依法撤销,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进货日期为2021428日,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撤销前生产的库存成品,另经查厂家3C认证证书撤销原因为厂家经营性债务导致停止生产经营,并非产品质量安全缺陷、瑕疵原因,故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依法属于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范围。经核查本投诉所涉线索不存在无证生产、证书撤销后生产、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诉转案。

二、申请人复议诉求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诉求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和施行日期为2008624日。该公告的上位法依据为国家质检总局200112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526日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公布,并自20099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9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12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可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立法基础――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废止,故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来看,涉诉情形不应当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申请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见,新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细则》(2008)对于“获证产品被撤销认证证书,所涉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增加了“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实质性要件。故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的明确规定,申请人复议诉求的法律依据错误,依法不应采纳。二、申请人复议诉求的没有事实依据。经查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涉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型号为D706,生产厂家:山东梦芭比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生产厂家所取3C证书范围。此厂家所持3C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5528日。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进货日期为2021428日,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3C认证撤销前生产的库存成品。另经查厂家3C认证证书撤销原因为厂家经营性债务导致停止生产经营,并非产品质量安全缺陷、瑕疵原因,事实上该产品并非“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故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第二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涉投诉儿童电动叉车玩具依法属于可以继续销售的产品范围。

本投诉所涉线索经核查不存在无证生产、证书撤销后生产、销售无认证、不符合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本投诉所涉线索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具有事实依据。

三、被申请人就投诉所涉消费争议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承办申请人投诉后,及时联系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坚持不与投诉人进行产品质量以外的调解和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询截止本投诉承办之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250起,举报42起。申请人购物后,在没有正当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投诉举报、索要奖励、施压索赔、申请行政复议等一系列举措,反复纠缠被投诉举报人和行政机关,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非必要负担,造成行政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也涉嫌权力滥用,不具有正当性。在此建议申请人理性理智、诚实劳动,正确面对行政机关的依法答复。对于确实的民事购销合同纠纷,如果不能通过行政机关调解解决,应当在保全有效证据的前提下采取合法维权方式,通过双方协商、申请第三方平台介入或民事诉讼途径依法主张个人诉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之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承办本投诉过程中,对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案源登记等符合法律规定,对投诉适用的调解程序亦符合规定。以此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1026日,申请人在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联睿母婴专营店,购买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玩具型号D706)。20229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申请人购买的电动叉车玩具质量不合格,儿童使用有安全隐患,被投诉举报人枣庄联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要求被申请人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予以处理。”20229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登记。202291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决定受理。2022926日被申请人采取电话方式开展调解。2022092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2022928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线索,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此前因为销售同款儿童电动叉车玩具而被投诉举报,20222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513日,被投诉举报人在变更登记住所后,向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2520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日,被申请人就涉案儿童电动叉车玩具的投诉举报线索重新启动核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无证生产、证书撤销后生产、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违法行为,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202293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202211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依法不予诉转案。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山东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过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进货清单及所涉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后,对投诉中涉及举报的内容按照举报程序处理的事实。上述证据同时证明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此前因为销售同款儿童电动叉车玩具而被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曾就涉案玩具的投诉举报线索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决定不予立案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法律仅要求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行政机关对违法线索的处理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也没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经过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当认为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后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930日决定不予立案却于20221121日才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511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