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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9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7-10

: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省道234前王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传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波,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嘉卫,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育铭,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姜德猛,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理春,男,汉族,1990726日出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17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620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作出高化贞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一、将高化贞的死亡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在此条件下受到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工伤。高化贞于20223月派驻到高庄小学从事保安工作,死亡时间为202282219时至8236时之间,其死亡时间为夜间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内。2.峄城中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为心脏性猝死。经查,高化贞在20176月、20192月在峄城区中医院住院记录显示: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化心脏病,说明高化贞从事保安工作前,已有心脏疾病。高化贞服务高庄小学已放暑假,学校与保安公司未安排体力劳动,其死亡结果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心脏猝死的原因与工作无关。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高化贞的死亡是其休息时间,非突发疾病(工作前已有心脏疾病史)。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依据该条文明显错误。

二、高化贞不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适用依据错误。进城务工人员,指本区县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劳动6月及以上,且常住地在城区。本案高化贞户籍地与常住地均在榴园镇高庄村,其从事保安服务的榴园镇高庄小学就在本村,其与常住地直线距离不超一里。高化贞于20223月被派驻到高庄小学至2022822其死亡,工作未满6个月。把高化贞定义为进城务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的认定导致作出的工伤认定错误。

三、双方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述:“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55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以上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法定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超过60周岁的人及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排除在外。高化贞20223月就职保安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退休待遇,不适用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综上。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20221231日,被申请人收到高理春提交的高化贞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112日受理。经调查取证查明:202282218时至20228238时,高化贞在高庄小学当值夜班,20228237时许,高庄小学保安郑允喜发现高化贞躺在门卫室床上已经死亡,后经120急救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高化贞已死亡。经枣庄市峄城区中医院诊断为:被描述为心脏性猝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高化贞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正确。

二、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获取以下证据:1、高化贞的户籍记载其住址为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本村务农;身份证记载住址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114号。220230110日,峄城公安分局榴园派出所开具出警证明“202208237时许,榴园派出所接峄城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是高庄小学校长,其称接到学校另外一名保安电话称学校里一名60多岁保安在夜间睡过去了,寻求帮助。接到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得知高化贞(身份证号370404********6218,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人)为榴园镇高庄小学门卫保安,2022822日晚18时至20228238时许其在高庄小学门卫室值班,20228237时许学校保安郑允喜发现高化贞在高庄小学门卫室的床上死亡。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高化贞已死亡”。证明加盖了峄城公安分局榴园派出所的公章。3、《保安服务合同书》其中第三条第四款“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地点在学校保安值班室”。4、证人郑允喜、王士红证明高化贞从20222月份开始在峄城区榴园镇高庄小学担任保安,是属于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且事故发生当天是高化贞值班。5、高化贞家属曾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化贞自20220201日至20220823日与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0930日,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高化贞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高化贞家属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上述答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向有关部门主张工伤认定。

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行政复议举证中出具证明,承认高化贞是其公司保安,接替原工作人员到榴园镇高庄小学担任保安工作。上述证据可以查明虽然高化贞发生事故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高化贞户籍记载住址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本村务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高化贞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工伤认定事项依法受理,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工伤认定。整个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高理春没有提交答复意见,也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高化贞于1961123日出生,系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村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第三人高理春系父子 。2021831日,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与峄城区榴园镇高庄小学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向榴园镇高庄小学提供安保服务。后高化贞被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派遣至榴园镇高庄小学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02282218时至20228238时许高化贞在高庄小学值夜班。2022823日上午7:00左右,郑允喜发现高化贞躺在门卫室的床上没有反应,随后峄城区中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诊断被描述为心脏性猝死。

20221231日,第三人高理春向峄城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峄城区人社局于20231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依法向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高理春送达。2023113日,峄城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送达。经调查,峄城区人社局于202338日作出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化贞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山东滨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争议焦点为:1、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高化贞进行工伤认定;2、高化贞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3、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高化贞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高化贞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峄城区榴园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可以证实高化贞是农村户口,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高化贞突发疾病死亡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被申请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高化贞进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高化贞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保安服务合同、山东滨海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出具的委派高化贞到榴园镇高庄小学担任保安的证明、高庄小学2022年暑假值班表、高化贞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峄城公安分局榴园派出所出警证明、抢救记录、峄城区人社局对郑允喜、王士红两名证人的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申请人派遣高化贞至榴园镇高庄小学进行门卫安保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事实。高化贞于202282218时至20228238时许值夜班时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内死亡的情形。以上证据同时可以证明榴园镇高庄小学只有高化贞和郑允喜两个保安,交接班以及换班两人口头商量,不需要向学校以及保安公司请示报告。申请人对此也未制止。高化贞当天到学校是因为与郑允喜换班,是为了履行安保职责,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高化贞系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主张高化贞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但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将高化贞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三、关于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高化贞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依据职权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核实,随后结合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送达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城人社工认字2023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10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