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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7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7-11

    申请人:徐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某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付,职务:总经理。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永,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才,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13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申请人人民币2000元。

申请人称:2023224日,驾驶员谭某洲驾驶苏 CHH9xxCP3xx挂空车(未装货),在前往枣庄中联装货时,被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截停,强行押至停车场。由于和货主签订有保供合同,如不及时去装货卸货,将面临罚款。在被迫交了2000元罚款后才予以放行。我们认为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对超载车辆没有独立的处罚权,更没有在车辆空车行驶时依据2022529日一条动态磅检测记录,强行扣押车辆并处罚车辆所有人的权利。特别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以,交通执法部门对超载车辆是否有罚款权,就是一个查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规范超载车辆处罚权的法律总共有三部:《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一个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还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决定(国办发201773)。依据《公路法》第5076条,交通执法机构确实有管辖权和处罚权,处罚标准是3万元以下。交通运输部在《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将其细化为每超一吨,罚款5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也有管辖权和处罚权,而且处罚标准明确具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超载30%以下的,罚款200--500元;超载30%以上的,罚款500--2000元。以6轴货车为例,国家标准是车货总重49吨,49吨的30%14.7吨。如果一个6轴货车超载14吨,交警按规定处罚是5百元;交通执法按规定处罚就是7千元;两家标准相差14倍。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也可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20177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国办发201773)即,国务院已决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罚款权(交通运输部官网答公众提问)。国务院的这个决定,很好的解决了全国治超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公平性问题。201932日,国务院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时,将该规定写入了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枣庄市峄城区交通执法部门对超载超限货车没有罚款权。

被申请人称:一、具体执法检查情况。2023224日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路面执勤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苏 CHH9xx\CP3xx挂在20225291647分经过临徐线某不停车自动称重非现场检测点检测时,重量是56.430吨,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给道路运输带来较大安全隐患。随后,执法人员窦连振、郝春峰对谭某洲驾驶的苏 CHH9xx\CP3xx 挂半挂货车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车驾驶员违章事实,将该车证据登记保存到超限停车场,要求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区交通运输局对超限超载车辆没有独立的处罚权,更没有在车辆空车行驶时依据动态磅检测记录,强行扣押车辆并处罚车辆所有人的权利的问题关于该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对超载车辆没有独立的处罚权。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四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超限值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等地开展流动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执法场所依法处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将货物运输车辆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路面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对拒绝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线索,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所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公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不仅能够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检查,也能够单独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公路上开展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运输车辆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履职。目前,全国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办201863)文件要求,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和执法模式。不存在复议人个人认为的交通运输局对超载车辆没有独立的处罚权的问题。

关于该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没有在车辆空车行驶时依据20225条动态磅检测记录,强行扣押车辆并处罚车辆所有人的权利。事实是: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四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同步、同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者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驶入禁行区域;()逃避、干扰检测的其他行为。《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指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车辆称重检测等技术监控设施(设备,下同),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检测设施所记录的称重检测数据,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执法方式。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货运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发现其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所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20225条动态磅检测记录,在执法检查时扣押该车辆有法可依,合法合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存在复议人个人认为的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没有在车辆空车行驶时依据20225条动态磅检测记录,强行扣押车辆并处罚车辆所有人的权利。目前,全省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都是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开展,严查在动态磅存有违法超限超载记录车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综上所述,峄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徐州拓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苏 CHH9xx\CP3xx20225条动态磅检测记录查扣该车,对复议申请人作出的案号为 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法律依据可靠、处罚程序合法、处罚主合法有效。所以该案处罚正确得当,不存在处罚不正确、撤销该处罚,返还处罚款的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3224日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路面执勤检查时,发现6货运车辆苏CHH9xx(黄色)、 CP3xx(黄色)20225291647分经过临徐线某不停车自动称重非现场检测点检测时,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量是56.430吨,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便在执法检查时现场告知申请人驾驶员违章事实并对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驾驶员谭某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申请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2023413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本案事实问题。20225291647分,在临徐线吴林检测点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FF9xx(黄色)、苏CP3xx(黄色)车辆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为,该车为6轴,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为56.43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3.608吨,根据相关标准规定,6轴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吨,该车车货总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吨。且被申请人于2023224日在开展路面执勤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在2022529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车辆违法行为属于两年之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车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二、关于被申请人有没有独立处罚权问题。《公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6)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等地开展流动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向社会公布的执法场所依法处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将货物运输车辆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因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公路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不仅能够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检查,也能够单独开展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在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目前没有确定由单一行政主体行使处罚权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两种体系作出的处罚均有效。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超载车辆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

三、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四、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 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3704042023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