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5号
申请人:李*,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
住所:枣庄市峄城区城前二村233号。
被 申请 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兴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平,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作出峄自资监(罚)字〔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04月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罚)字〔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支持与扶持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提出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不受年度规模限制,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申请人的光伏是2017年按照峄城区供电部门要求,申请、勘验合格后建设的,建设完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电用电合同》并入国家电网。建设时供电部门未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二、申请人所建设的光伏设备未占用512平方米土地,所建光伏离地面最少2.5米,只是光伏设备支架支撑地面,地面依然正常耕种未破坏。申请人建设的光伏发电设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是支持环保的行为。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拆除的0.6亩已经回复耕地原状,但没有任何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光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委托枣庄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对被答复人建设的光伏占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实地测量该所建光伏占地面积为512平方米,并由枣庄市方圆测绘公司出具了勘测定界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所以对于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办理关于用地及建设光伏设施相关手续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通过信访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发现,申请人于2018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峄城区峨山镇城二村集体土地建设光伏,现已建设完成。经勘测,申请人占用土地面积为512平方米,所占土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年3月2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3月6日,峄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峄自然资监(改)字﹝2023﹞04040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2023年3月10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罚告)字﹝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峄自资监(听告)字﹝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诉、申辩。2023年3月22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罚)字 ﹝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12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512平方米土地林地每平方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024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024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申请人办理关于用地及建设光伏设施相关手续应当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申请人称按照峄城区供电部门要求,申请、勘验合格后建设的,建设完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电用电合同》并入国家电网。建设时供电部门未要求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申请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义务,申请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光伏,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是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图、询问笔录、峨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峨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可以证明申请人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512平方米林地建设光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接受调查通知书、关于李*非法占地案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侵犯财产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光伏,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罚)字 ﹝2023﹞040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