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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6-18

人:李*功,男,汉族,1954320日出生,住所:枣庄市峄城区城前二村27号。

被 申请 人: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兴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平,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作出峄自资监(罚)字〔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04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罚)字〔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光伏设备部分占用原养殖大棚,是拆除大棚棚顶后建设的,是 支持的。建设占用的是原养殖大棚用地,没有占用新的农用地建设。养殖大棚之外的光伏地面依然正常耕种未破坏,占地面积未达到3098平方米。

二、申请人建设光伏是按照峄城区供电部门要求,申请、勘验合格后建设的,建设完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并入国家电网。建设时供电部门未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申请人提供、峄城区峨山镇城二村民委员会证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土地照片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光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委托枣庄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对被答复人建设的光伏占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实地测量该所建光伏占地面积为3098平方米,并由枣庄市方圆测绘公司出具了勘测定界图。申请人建设的光伏虽然建在养殖大棚上,但建设原养殖大棚及建设光伏设施并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及备案,属于违法用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所以对于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办理关于用地及建设光伏设施相关手续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李*功非法占地行政执法案卷一份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224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通过信访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发现,申请人于20184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峄城区峨山镇城二村集体土地建设光伏,现已建设完成。经勘测,申请人占用土地面积为3098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农用地、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32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202339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310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罚告)字﹝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峄自资监(听告)字﹝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诉、申辩。2023322日,峄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峄自资监(罚)字 ﹝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3098平方米罚款,其中1275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5500元,1823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3646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196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申请人办理关于用地及建设光伏设施相关手续应当向峄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申请人称按照峄城区供电部门要求,申请、勘验合格后建设的,建设完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电用电合同》并入国家电网。建设时供电部门未要求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申请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义务,申请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光伏,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是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图、询问笔录、、峨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峨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可以证明申请人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在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3098平方米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光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呈批表、接受调查通知书、关于李*功非法占地案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表、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峄自资监(罚)字 ﹝2023﹞04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612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