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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峄政复驳字〔2023〕11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7-13

申请人:李*胜,男,汉族,1979818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北关路1号。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举报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2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通知补正。收到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235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编号:13704002023032137224127)峄城区大迈百货超市销售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一事,截止到2023422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23315日,在峄城区古邵镇曹庄村大迈超市曹庄店,购买一组(5)伊利畅意奶,同时捆绑赠送一个儿童玩具车,价格是10元。发现捆绑赠送的玩具车,没有厂名地址,没有合格证,也没有3C认证,属于不安全不合格产品。购买了一瓶酒精52度净含量475mL的原酒,价格是48元,看见这酒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执行标准等内容,属于不安全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344日对位于峄城区古邵镇曹庄村的峄城区大迈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伊利畅意奶捆绑儿童玩具车的背面印有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检查52度净含量475ml的原酒时,负责人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及执行标准均在原酒的木箱上,执法人员检查原酒木箱上印有产品生产日期、生产许可及执行标准。被申请人于202344日对被举报人峄城区大迈百货超市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峄市监古限提20230405),被举报人于20234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调查,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3428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54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3315日,申请人在峄城区古邵镇大迈超市购买了一组伊利畅意奶(捆绑赠送一个儿童玩具车)和一瓶酒精52度净含量475mL的原酒,共支付58元。20233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峄城区大迈百货超市赠送的玩具车没有厂名地址,没有合格证,也没有3C认证,属于不安全不合格产品。销售的原酒,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执行标准等内容,属于不安全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0233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登记;20234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现场核查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峄市监古限提20230405);2023412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理期限;2023428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5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编号13704002023032137224127),被申请人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回复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2023322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据职权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决定不予立案的事实。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428日决定不予立案后于202354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为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举报办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710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