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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峄政复终字〔2023〕34号

时间:2023-11-02


申请人:周某峰,汉族,1991**日出生,

地址:福建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门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