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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24号

时间:2023-11-14

申请人:李某,汉族,2001**日出生,住址:

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A1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耀,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821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自身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就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

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网络视频通话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的复议申请,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反映,开设的店铺内宣传产品无糖。我局于2023522日收到上述信函后,于2023531日对该商家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于20236271519分电话告知:我局认为,您反映的情况,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年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情况,并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该行为。并留存电话录音。

经审理查明:20235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玉米糊,产品宣传为无糖。申请人称涉案产品为虚假宣传,违反相关法律。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5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件,53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涉案公司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网页上标注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后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627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但被申请人于20235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27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收到投诉举报后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没有意义。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