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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峄政复终字〔2023〕42号

时间:2023-12-19


申请人:汪某,汉族,1992**日出生,地址:湖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7号某某阁7**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