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36号
申请人:崔*龙,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28号小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阴平市场监管所副所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告知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12日收到该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上级政府责令本机关对本案进行受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编号137040002023071457602099的投诉单作出的结案反馈;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水果坚果藕粉,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销售者(投诉单编号137040002023071457602099)。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告知不受理,理由:“投诉人崔*龙投诉的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已经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了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没有其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以经营异常为由不予受理于法无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后,并未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调取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也未联系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发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未穷尽调查方式联系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当。
申请人提供1、购物记录截图;2、产品照片;3、商品快递面单和物流信息;4、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内容及回复截图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称:2023年0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对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的投诉后依法调查。执法人员在2023年07月11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申请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0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17号)将该单位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由于该单位的负责人无法通过电话联系,针对投诉举报人的诉求执法人员无法开展协调工作,2023年07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号码155*****936将调查处理结果和投诉无法开展协调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通话时长36秒。并随后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回复。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抖音平台的实际经营者没有管辖权,2023年07月20日,执法人员依据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802号),请求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该店并要求抖音平台处理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的店铺。截至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没有接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以及抖音平台的处理结果,店铺负责人依旧没有电话联系执法人员也没有将该营业执照移除异常经营名录。
被申请人提交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通话记录截图;3、《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17号);4、现场检查笔录;5、《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802号)和送达回证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宏旺食品百货店,购买水果坚果藕粉正宗奇亚籽红枣银耳,花费2.9元。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抖音买到被投诉人售卖的食品,收到货发现宣传主页所说的产品链接名称水果坚果藕粉红枣银耳在配料表并未含有,主页宣传的企业与生产许可编号与商品的不一致,商品执行标准为T/SDSZC,投诉人并未查到相应食品执行标准。”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登记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店铺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申请将涉案店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个列〔2023〕17号《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决定将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随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决定不受理,一并告知不受理原因。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涉案商品快递面单和物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是从江苏省徐州市寄出。另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现场笔录》、《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17号)可以证明被投诉企业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由此可以判定被投诉商家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峄城区内,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过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事项重新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法律仅要求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发现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802号),请求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峄城区宏旺食品百货店。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投诉中提及的违法线索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举报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