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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30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11-07

申 请 人:侯*花,女,汉族,19801028日出生,住址: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侯刘井128号。

被 申 请人: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广银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婷,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侯*芳,男,19818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田楼村。

董*涛,女,19843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吴林办事处田楼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03枣峄结字第000979重复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92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03)枣峄结字第000979重复《结婚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侯*花(曾用名侯宝芳)和第三人董*涛(曾用名董大伟)的结婚登记不是申请人本人所为,签名、照片均为第三人侯*芳使用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所为,婚姻登记行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际要件和形式要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婚登记。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董*涛和侯*芳双方持本人户口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合影证件照片共同到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亲自签名、按手印领取结婚证。董*涛(曾用名董大伟)户口簿记载身份证号为:370404********1933;侯*芳户口簿记载身份证号为:370404********1924(该身份证件号实际是侯*芳冒用侯*花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提供董大伟、侯*芳结婚登记档案作为证据。

第三人侯*芳、董*涛未提交书面回复,提交户口页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董*涛曾用名董大伟,19810110日出生,身份证件编号370404********1933。第三人侯*芳1984912日出生,身份证件编号370404********19222003429日,第三人董*涛与侯*芳共同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户籍、婚姻状况证明,并填写了2003枣峄结字第000979号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峄城区民政局审查后认为二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登记。201334日,董*涛与侯*芳共同到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双方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声明。董*涛、侯*芳出具的手写声明载明“因更换身份证造成原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现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是同一个人。”峄城区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准予补发结婚证,为董*涛、侯*芳补发了BJ370404-2013-000230号结婚证。2023926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审查不严导致错办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董*涛、侯*芳办理结婚登记时,侯*芳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户口簿上的身份证件编号实为申请人侯*花的身份证件编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户口簿上的信息可以确认侯*芳是董*涛配偶。《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交相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第三人董*涛与侯*芳登记结婚时,侯*芳未持本人真实的户口簿、身份证,而是冒用侯*花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机关给董*涛、侯*芳错误办理了2003枣峄结字第000979重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中虽然负有审查义务,但因当时办公条件限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较为苛刻。因此第三人侯*芳、董*涛应当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管理秩序。为维护合法婚姻各方权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机关应当对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峄城区民政局作出的(2003)枣峄字第000979重复结婚登记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12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