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45号
申请人:万某晶,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住址: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馨竹苑菜鸟。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1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监督权,依法提出申诉,并一同提出批评和建议。
复议机关有核实申请人身份的法定职责,但我国并未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要求申请人前去核实的法定义务,复议机关一定要求申请人前往复议机关所在地核实的,申请人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复议机关承担申请人前去配合核实身份的所有费用(包含不限于:车票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采用其他高效便民的方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吴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在2023年10月10日收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万某晶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10月11日根据线索,到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关于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某记食品官方旗舰店的商品详情无糖的投诉举报问题,经调查,当事人标注无糖的原意是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另外添加蔗糖。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SP0619215),报告显示某某记麻花未检出各种糖类。经过对投诉举报检查,我局在法定期限内,由吴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用 156****1756的手机号,以短信方式向万某晶提供的手机号151****9152 发送答复投诉举报的答复结果,答复内容如下:你投诉举报的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某某记麻花,其店铺宣传无糖食品一事。经调查,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2023SP0619215),显示糖类未检出。另,你的投诉举报,符合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下发的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投诉举报相关线索梳理分析的意见》附件3,“甄别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等不正当目的,考虑以下因素:(六)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十)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综上,我局对你的投诉举报不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记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麻花,认为店铺宣传涉案商品为无糖商品,而收到商品发现碳水化合物(糖)超标,属于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件,并于次日对被投诉企业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18日将投诉不予受理结果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次日对涉案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10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投诉不予受理结果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处,其针对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的告知方式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不予受理,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相关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告知投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