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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14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8-09


申请人:申某利,男,汉族,19**27日出生,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某某某某花园9*3号楼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6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3427,申请人在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门牌某某生活超市)购买咸青皮某某富硒鸡蛋。申请人购买的咸鸭蛋已过期,某某富硒鸡蛋无生产日期已过期。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依法处罚,申请人遂向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编号:13704040020230429****6513。申请人于2023519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9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被投诉的微山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828日的咸鸭蛋,该超市负责人称从未销售过此种咸鸭蛋:该超市负责人称,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富硒鸡蛋用手机微信扫描追溯码可以显示某某富硒鸡蛋的追溯信息,包含包装日期。该超市负责人对此投诉不认可,拒绝调解,拒绝赔偿,故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称超市负责人称从未销售过此种咸鸭蛋,那举报人如何购买?没有销售购买小票上为何显示咸青皮?小票上的咸青皮是哪个商品?某某富硒鸡蛋没有生产日期,申请人手机微信扫描追溯码显示某某富硒鸡蛋包装日期为2023527日,而申请人购买的时间为2023427日,该商品还没有包装申请人如何购买?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不是同一个概念,被举报人所说的追溯码显示的包装日期并不准确,不能代表生产日期。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一点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常识,分不清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的区别,在案件调查中听取被举报人的一面之词,缺乏分辨能力,一边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违法问题,一边替不法商家开脱,违反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原则。

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照片、购物小票、鸡蛋追溯码查询截图、购物视频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称:2023429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704040020230429****6513,具体内容为:举报人于2023427在该超市购买1.咸青皮实物咸鸭蛋已过期,销售过期食品2.某某富硒鸡蛋无生产日期,诉求:依法处理,依法赔偿,依法书面回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3519日对位于枣庄市峄城古邵红绿灯东10米路南的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的微山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828日的咸鸭蛋,超市负责人称,该超市从未销售过此种咸鸭蛋。该超市负责人介绍说,枣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富硒鸡蛋用手机微信扫描追溯码,可以显示某某富硒鸡蛋的追溯信息,包含包装日期。该超市负责人对此举报不认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经调查,违法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3519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供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负责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427日,申请人在峄城区古邵镇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门牌:某某生活超市)购买了咸青皮和某某富硒鸡蛋。20234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峄城区某某便利生活超市,内容为:举报人于2023427日在该超市购买1.咸青皮实物咸鸭蛋已过期,销售过期食品;2.某某富硒鸡蛋无生产日期,诉求:依法处理,依法赔偿,依法书面回复处理结果。20235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登记20235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现场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举报人具有销售涉案商品的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回复截图、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354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后,依据职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的事实。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支付记录、购物视频无法完全证明涉案商品是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峄城区某某便利超市负责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本机关予以认可。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请求限制,法律也未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经过现场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已经履行了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举报办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89日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