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17号
申请人:王某洋,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号。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以“全国12315”的方式进行实名投诉举报(编号:13704040020230428****9822),“山东某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桂花某某”,并提供了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做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提及的产品外包装问题,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已电话告知了举报人,举报人表示认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分别处理投诉,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贵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程序审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有权利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请将被申请人答复证据邮箱发送或将复印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留有邮箱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针对王洋洋的举报内容“本人于2023年4月24日在抖音网购平台消费购得被举报人销售的“桂花某某(风味固体饮料)”,数量1,金额:9.90元,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1日。经查询发现,1、涉案产品的“固体饮料”字号小于“桂花某某”字号。违反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6号公告“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第二条,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2、涉案产品也未标识警示语,违反第三条规定需要添加警示语,“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并且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3、责令该企业依法对本人进行赔偿。综上涉案产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你机关依法查处并奖励举报人,并依法召回不合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决定不予立案,王洋洋在举报内容中没有明确表示举报包含投诉仅提出了赔偿的诉求,依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板块的《举报须知》第5条:“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规定,王某洋只有在同意举报须知内容的前提下才能继续进行举报操作。执法人员有理由认为王某洋对《举报须知》的内容认可并遵守,同时依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板块的《举报须知》第7条:“本平台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我局依据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不予受理组织协调,所以王某洋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不合理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抖音网购平台购买山东某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桂花某某(风味固体饮料)”,数量1,金额9.9元,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申请人经查询发现:1、涉案产品“固体饮料”字号小于“桂花某某”字号;2、涉案产品也未标识警示语,违反第三条规定需要添加警示语,“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并且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违反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6号公告规定及《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后,于5月11日对山东老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5月17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投诉,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投诉,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举报涉嫌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属于公共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不以举报人的申请或请求为条件,而是依职权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