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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18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09-14

申请人:李某,汉族,2003**日出生,住址:

江苏省某某市吴某某城南街道某某花园。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17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是被举报公司销售的果蔬沙拉汁不符合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而被申请人却未依此展开核实调查,以在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该公司草草结束,不予立案。对经营者的此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属于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79日对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吴林街道杨楼红绿灯往东200米路北的枣庄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随后返回我局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信息,显示该公司已于2023627日从我局辖区迁出,已不在我局辖区经营,举报人发生交易的时间是202374日,事件发生在该公司迁出日期之后,我局于202379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我局于20237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374日,申请人在淘宝购物平台“某某旗舰店”购买果蔬沙拉汁,用于减肥。后申请人称涉案产品每100克里脂肪含量11.5克,不符合低脂食品范畴,违反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虚假宣传。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7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涉案公司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627日已从辖区内迁出,不在辖区内经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10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企业迁出信息、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78日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后,对涉案公司枣庄某某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710将核查结果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发现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627日已从辖区内迁出,不在辖区内经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914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