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20号
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8号。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 耀,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7月6日,在被投诉举报店内购买一盒饼干,共计6元。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没有保质期,投诉举报人认为该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反馈,内容如下:孙某:你的《投诉举报函》,我局收到后,依据反映的内容对“某某烘焙店”进行检查,现回复情况如下:1、该店证照齐全;2、你购买的该批次饼干,是商家于2023年3月4日从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商家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复印件,以及该批次饼干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该批次饼干生产日期为2023.2.26,名称:某某饼干,为合格产品,保质期:300天。3、当事人销售时进行了分装散装成小盒销售,未将产品信息和合格证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商家表示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
我表明以下观点:1、我直接进店购买的预包装饼干一盒,并未购买散装饼干。2、我是以盒为单位付款,并未按照重量付款。3、至今该局未提供涉案饼干的全程封装的证明材料。4、我购买的饼干为密封包装,外部有封条并非散装。5、至今该局未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我购买的饼干属于(某某饼干)的分装产品。6、即使是(某某饼干)的分装产品,请问该局如何证明就一定是同批次保质期时效的产品。
该监督管理局侵犯本人知情权,未告知本人其他司法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反映:“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7月6日在某某烘焙店购买一盒饼干,共计6元,反映没有保质期。诉求: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付消费者,依法奖励举报人等相关内容。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上述信函后,于2023年7月20日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7月25日对孙川通过信件邮寄回复:1、该店证照齐全;2、其购买的该批次饼干,是商家于2023年3月4日从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商家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复印件,以及该批次饼干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该批次饼干生产日期为2023.2.26,名称:某某饼干,为合格产品,保质期:300天。3、当事人销售时进行了分装散装成小盒销售,未将产品信息和合格证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商家表示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峄城区某某镇某某烘焙蛋糕店购买一盒饼干。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未标明保质期。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7月20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7月25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商家证件、进货查验手续、食品检验报告、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后,7月20日对峄城区某某镇某某烘焙蛋糕店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于当日作出处罚决定,7月24日将核查结果邮寄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过核查发现峄城区某某镇某某烘焙蛋糕店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照复印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发现被举报人有将涉案产品进行分装散装成小盒销售,未将产品信息和合格证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控告或检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复议机关的职能,本机关对该请求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