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25号
申请人:程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住址:
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园筑。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逾期未告知案件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3年05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 (XA8284****437) 向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关于“2023年04月29日在某某店购买山东某某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先爆米花(原味),涉案产品虚假标注核心营养素含量(标注钠含量每100克9毫克,实际钠含量每100克20.8毫克);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经转办至被申请人处,时至今日未告知申请人立案与否,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职责并履行告知义务。据此,申请人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本复议请求依法组织听证并请法治机关在复议期间通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未告知案件立案与否行为违法2、责令其限期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现将我局关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举报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23年0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单》(登记编号:2023****),执法人员于2023年05月30日依据程某的举报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现场未发现产品及生产工具,执法人员依法不予立案。2023年06月01日15:55 执法人员通过电话155****9936 将现场检查及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了举报人,通话时间为38秒。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9日,申请人在某某店购买山东某某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先爆米花(原味)。后申请人称涉案产品虚假标注核心营养素含量(标注钠含量每100克9毫克,实际钠含量每100克20.8毫克),认为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投诉举报材料转送至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件,并于5月3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涉案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已停产,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停产报告。现场并未发现涉案产品及生产工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1日将处理结果电话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有举报及得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也收到了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电话联系过申请人,但无法查证通话内容。因此,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应当认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