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28号
申请人:曹某起,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住址:
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新苑A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1、存在渎职行为,被申请人只是一句现场未发现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购买的过期食品,为超市最后一袋,有货架照片,但被申请人不做深入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建议你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以及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公平合法合理,适当性正当性等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称:2023年09月01日,我局案件承办机构榴园市场监管所对曹某起反映在“某某综合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3年9月4日,核查人员电话联系曹某起告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曹某起通过电子邮箱提供了支付记录截图和过期食品照片。2023年09月05日,核查人员对商家“某某综合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曹某起购买的过期食品“某某(油炸类)花生米”,也没有发现其他的过期食品;曹某起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图只显示了支付金额,没有显示具体的商品,其反映的过期食品“某某(油炸类)花生米”其他商超也有销售,且曹某起提供的图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反映的过期食品是在“某某综合超市”店内购买的。综上,核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报经部门负责人批
准,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09月05日,经办人电话告知曹某起决定不予立案
的事实和依据,建议曹某起如有经济纠纷或其他争议可通过民事
诉讼等途径解决,并于当日向市长热线办回复了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某某综合超市购买“某某(油炸类)花生米”。后申请人称涉案商品系过期食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9月5日对涉案超市某某综合超市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核查结果通过电话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未发现峄城区某某综合超市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