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35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12-08

申请人:周某峰,汉族,1991**日出生,住址:

福建省某某市某某区保某某东门。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投诉案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012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做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快递单号 XB5434****235),被申请人于2023826日签收,截至目前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属于办案程序违法,已经影响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主张。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2023826日,签收了周某峰的投诉举报信,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周某峰对其投诉举报信的处理意见,我局于2023830日,用手机号为156****1756,以短信方式向周某峰的电话 133****6592 发送答复了。附答复内容:对周某峰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周某峰,你2023819日的投诉举报信收到,你在投诉举报信里,以及提供的图片证据都没有表述清楚要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认定在消费中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对你的投诉举报信不处理。(具体回复情况见手机短信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81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网络平台开设的“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5支奶酪棒,共计6.8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8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认为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消费中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830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8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作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行政行为,并830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未表述清楚要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无法认定在消费中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商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8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