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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38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3-12-19

申请人:王某立,汉族,1997**日出生,住址:

河南省某某县某州某村庙。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027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2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安监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申请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915日在"某某某某西点坊购买一款某某山楂月饼及一款某某月饼,总花费8.5元。回家吃的时候发现该产品却没有进行标注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不知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随后本人于2023106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后本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1016发送的不予立案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规,申请人举报材料已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了初步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理,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购买的是提前制售并包装的散装食品,而非现制现售食品。就被申请人所认定的涉案产品为被举报者自行加工制作并包装上架销售的食品并不正确保质期长达一个月的食品连生产日期都没有,销售方自己都分不清何时生产,更不能保证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自己制售的商品不能算是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综上所,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基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的依据过于局限性和不合理性,被举报人持有糕点类食品制售,但不代表其没有制作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且现制现售食品与现场提前制售并包装的食品有原则上的不同,并不适用现制现售规定。申请人购买的是散装食品,并非即时制作的现制现售食品,而是提前制作并进行包装的散装食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置种类、结果、依据严重不当,系滥用权力并私自遣返投诉举报,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公正裁判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于申请人进一步追究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事项承办过程经调查,我局(下称:被申请人)王某立(下称:申请人)本行政复议事项所进投诉举报承办详情如下:被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经核查:被举报人登记主体为峄城区某某西点坊,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某某某某68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26824日。申请人于2022105日通过信函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915日在某某西点坊购买了两袋月饼,分别是某某山楂月饼与某某月饼,总花费8.5元,回家吃的时候发现该产品包装光秃秃的,什么都没有,就连最基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都没有进行标注,也不知道什么时间食用。该产品为现场制售的散装食品,而非现制现售产品,且该产品符合散装食品所有特征,应当按照散装食品进行规范。综上所述,怀疑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诉求1、投诉人要求向被投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的诉求。2、依法调查处理被投诉人违法事项,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3、对于投诉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投诉事实依法给与投诉奖励。该信函,我局于2023109日签收并流转办理,20231011日进行现场核查,1016日经审批不予立案并于1016日制作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通过邮政挂号送达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相关节选内容如下: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举报某某山楂月饼与某某月饼在架销售,在架销售的自制食品使用标牌公示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经查涉举报月饼均为被举报人店内现场自行加工制作包装上架销售的,早前即已销售完毕。被投诉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以上两款涉举报食品不同于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核查,本举报所涉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本举报所涉举报事项依法不予立案,举报事项不属于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依法不启动行政奖励。感谢举报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被投诉人称投诉人如有顾虑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店家不同意除此之外的其它诉求。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诉求。
    二、涉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证据和拟证明事实1.举报投诉信1封,拟证明投诉举报的来源情况。2.案源登记表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3.现场检查笔录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主体资质合法。5.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相关审批。
6.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告知。
    三、行政复议所涉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用的俊品。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3.GB 7718-20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5.《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6.《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答辩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理由如下:1.复议所涉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投诉举报所称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不应立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举报某某山楂月饼与某某月饼在架销售,在架销售的自制食品使用标牌公示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经查涉举报月饼均为被举报人店内现场自行加工制作包装上架销售的,早前即已销售完毕。被投诉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以上两款涉举报食品不同于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并不存在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目前《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对于现场制售散装食品的销售管理的规定并未设定申请人所称的标注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比较明确的标注方式参考山东省三小条例之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的规定。同时借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故被投诉举报人对其现场制售并上架销售的自制食品使用标牌公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的方式符合以上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综上,经核查,被申请人认定本投诉举报所涉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可见,被申请人作出复议所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申请人就投诉所涉消费争议的调解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承办行政复议所涉投诉后,及时沟通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销售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坚持不与投诉人进行调解和赔偿,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询藏止本投诉举报信承办之日。申请人除通过信留方式还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193举报115起。申请人购物后,在没有正当的理由和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反复通过投诉举报、索要奖励、施压赔、申请行政复议一系列举,向被投诉举报人、行政机关施压以期利,此类行为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负担,造成行政程序空转和政府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涉嫌权利滥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另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被申请人为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本投诉举报的承办单位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涉被投诉举报人为某某区交花香西点坊,而本投诉举报的实际对象为城区某某西点坊,事实上某某区隶属河南省驻马店市,是驻马店市委、市政府所在地:而峄城区隶属于山东省枣庄市,地处山东省枣庄市南部,希望申请人在大量和反复提出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的过程中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更有针对性报建议和线索

综上可见,申请人之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承办本投诉过程中,对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案源登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立案的规定;对所涉消费争议的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期限适当、告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915日,申请人在“峄城区某某西点坊”购买某某山楂月饼及某某月饼,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10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并于1011日进行现场核查。1016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通过挂号信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0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1011涉案商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1016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核查结果通过挂号信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发现“峄城区某某西点坊”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未发现涉案商品在架销售,在架销售的自制食品使用标牌公示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涉案商品为被投诉举报人店内现场自行加工制作包装上架销售,早前即已销售完毕。被投诉举报人的资格证照亦在有效期内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此投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19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