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申字〔2023〕43号
申 请 人:鹿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南12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称: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了1350元的食品。发现案涉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等国家强制性规定产品信息,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无产品。2023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告知事情经过并索要邮箱提交购买证明等证据。被申请人给的邮箱地址无效,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再次联系被申请人索要邮箱,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有效邮箱。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表示案涉商家不同意调解,到店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其店内商品均是合法,并且案涉商家表示所售卖的商品均是和店内一样正规。
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多次强调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产品是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邮箱发送证据,被申请人不予理会,刻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申请人多次表明被投诉人售卖国家三无产品,事实证据属实,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虽然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但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举报程序办理,进行立案调查,并非是以案涉商家拒绝调解为由进行结案。
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投诉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导致申请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鲁0405行初**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行政起诉状》。上述材料显示申请人鹿某已因同一事实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人鹿某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6日,申请人购买了某某(紧压茶饼)。后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投诉,称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等国家强制性规定产品信息,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核查后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12345热线回复,告知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调解和赔偿,依法终止调解。当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因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编号:13704040020230912****9862)。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立案。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处理,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30日,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3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申请人就相同事实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儿庄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对案件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均是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同一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