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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决字〔2023〕46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4-02-28

申请人:肖某,男,汉族,199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区**号楼。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2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 XB5434****535)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929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举报是否立案告知书。举报信件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哲行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35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己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举报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吴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在20231010日收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肖某的投诉举报信后,即开展调查工作。到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核查情况,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过1516.54元奶酪棒的订单图片(见附件2),我局认为肖某的投诉举报不是事实,对肖某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我局在法定期限内,由吴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231016日,用156****1756的手机号,以短信方式向肖某提供的手机号131****2309 发送投诉举报的答复结果,答复内容如下:肖某:我局通过查看你的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标有29.5折,其价格约是16.7(15)。同时我局在询查枣庄某某商贸公司时,该公司也提供了其他购买者在网上用16.7元购买的图片截屏。对此,我局认为你的投诉举报不实。

经审理查明:202397日,申请人在枣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中购买奶酪棒。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行为。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202310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于1013日对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商店存在虚假宣传销售问题,101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0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1013日对涉案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1016日决定不予立案,虽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经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已没有意义。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4228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