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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51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4-03-04

申请人:李某,汉族,1991**日出生,住址:

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城A区。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利,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17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1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3、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20231029日,在店铺为“某某”店铺,进店后经老板推荐购买了三袋产品名叫“某某中药粉”,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备案生产批号等,投诉人认为店家销售三无药品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2023111日通过挂号信件像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邮局挂号信编码(XA721****4737) 2023113日签收被申请人202311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回复,回复如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7日收到投诉举报人李某,关于对峄城区境内某某商家购买使用某某产品的投诉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现就当事人提出的两点诉求告知如下:1、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商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的问题,根据各部门职责划分,非法行医属于卫健部门管辖,建议投诉人向当地卫健反映该问题。2、关于投诉人诉称该产品是假药的问题,根据商家当事人讲其产品并非药品,仅是抑菌消毒产品,经我执法人员综合研判,该两种产品并不符合《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更构不成假药,应属消杀类产品,属于卫健部门管理,建议投诉举报人一并向当地卫健部门反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建议你向属地卫健部门反映。

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批号生产厂家电话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调查商家的进货渠道”“台账”“备案批号信息就听信当事人说不是药品。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假药,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应予以撤销。3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7日同时收到两封投诉举报信,是投诉人李某分别对某某区境内某某修脚堂某某两商家购买使用某某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件内容使用固定统一模版打印,除店铺名称及购买产品名称不同外,其余格式、内容均出奇一致。投诉举报人李某系临沂罗庄区人,当事人不远上百里路在同一时间分别到某某两家修脚保健店铺购买治疗某某的有关产品,并且1029日购买后,1031日就以使用产品用脚趾红肿、疼痛、麻木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其是否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值得让人怀疑。我局本着对投诉人及商家负责的态度,迅速组织执法人员于2023117日上午前往调查,后发现两处店铺均处于关门未营业状态,后我执法人员又于当天下午再次对两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有两次现场检查照片为证),到达某某商铺现场后,在门头牌匾上印有专业修脚专治脚病的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据当事人讲,该店是从别的地址才变更过来的,主要从事修脚保健。从店铺内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但据店主讲,该产品确实是从本店之前使用产品,主要是给顾客修脚之前泡脚用的,用于消毒杀菌及去除脚上死皮。后执法人员又到某某修脚堂进行检查,该商铺均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养生保健,据店主讲,该店铺系郑州某某足疗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加盟店,店内使用的某某某某喷雾剂”“某某均为总部统一授权使用的产品,该门店提供了某某商标注册证,特许加盟合同”“产品销售代理授权书”“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相关资质,经我们询问调查店主得知,其两款产品均为消毒灭菌去除死皮产品,从未宣传是药品使用。某某外包装上标注功效为针对磷屑、脱皮、干裂、痒类型某某等症状有明显效果,某某喷雾剂主要功能是杀灭真菌、角质剥离。后经我执法人员综合研判上述三款产品不符合药品构成定义,更无法将其定义为假药。将其定位成消杀产品比较准确。后针对投诉举报人对两家店铺提出的非法行医、销售假药两点诉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我们对其进行了如下告知:1、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两商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的问题,根据各部门职责划分,非法行医属于卫健部门管辖,建议投诉人向当地卫健反映该问题。2、关于投诉人诉称该产品是假药的问题,根据两商家当事人讲其产品并非药品,仅是抑菌消毒产品,经我执法人员综合研判,该两种产品并不符合《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更构不成假药,应属消杀类产品,属于卫健部门管理,建议投诉举报人一并向当地卫健部门反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建议你向属地卫健部门反映。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将上述情况对举报人李某进行了回复。之后李某又分别于20231114日,1121日,121日,1214日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对同一事件进行了投诉,我执法人员于20231117日再次电话联系了投诉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告知,但投诉人仍多次拨打热线,直至申请行政复议,严重浪费了公共资源,增加行政执法负担。
    经审理查明:20231029日,申请人在“某某”店铺购买产品,认为店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置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1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件,并于当日对被投诉商家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117日将投诉不予受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当日涉案商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不予受理。于117投诉不予受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擅自经营,以及涉案商家售卖假药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商家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进行告知,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相关职责。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做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434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