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峄政复终字〔2023〕52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4-03-04
申请人:张某江,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南苑。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林市场监管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理。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收到转送通知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