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峄政复终字〔2023〕52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4-03-04


申请人:张某江,男,汉族,1988**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南苑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雁冰,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林市场监管所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3113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理。本机关于2023125日收到转送通知后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经审查其撤回行政复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已同意其撤回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34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