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峄政复决字〔2023〕54号
申请人:虞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地址:安徽省某某市某某新桥某某村某某超市。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阴平市场监管所副所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告知不受理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编号1370400020231029****6051的投诉单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6日在某某平台上购买的桂圆,包装显示500克,实际称重只有405克左右,里面干燥剂就有89克,严重份量不足。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编号:13704040020231029****6051),诉求内容:“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回复:“经调查,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已经依法申请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投诉人向抖音商城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问题反映。由于你是通过本平台发起投诉,已通过实名认证,为确保我局答复能准确无误地到达真正的诉求发起人,避免误传误答,并节约行政资源,我局特通过本平台将相应处理结果予以告知,不再通过信函和电话重复告知。本平台答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满足你的权利要求。若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另行向我局正式提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的规定。经本人查实,该商品19.9元现改价格为18.9元起,销售263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千元,且该商品长期销售,违法持续时间长。该案商家违法销售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时间长。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滥用自主裁量权,行政不作为,包庇商家。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1、购物记录截图;2、产品照片;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内容及回复截图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人虞某对被投诉人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的投诉信息。经调查,执法人员在2023年07月11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投诉人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向局机关申请将该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0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号)将该单位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由于该单位的负责人无法通过电话联系,针对投诉人的诉求执法人员无法开展协调工作,2023年11月0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处理结果和投诉不受理决定告知了投诉人。
由于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抖音平台的实际经营者没有管辖权,2023年08月16日,执法人员依据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号),请求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该店并要求抖音平台处理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的店铺。截至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没有接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铺以及抖音平台的处理结果,该店铺负责人依旧没有联系被申请人也没有申请将该营业执照移除异常经营名录。
被申请人提交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号);4、现场检查笔录;5、《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号)和送达回证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食品百货店,购买莆田桂圆干,花费19.77元。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编号:13704040020231029****6051)称:“2023年10月26日抖音上购买的桂圆,收到货显示的500克,实际称重只有405克左右,里面干燥剂就有89克,严重分量不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举报,诉求:1.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2、退货退款赔偿。”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登记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核查发现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店铺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7月14日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个列〔2023〕**号《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决定将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号),请求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该店并要求抖音平台处理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的店铺。根据上述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决定不受理,一并告知不受理原因。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到本案,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现场笔录》、《列入异常经营状态决定书》(个列(2023)**号)可以证明被投诉企业未在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实际发货地是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由此可以判定被投诉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过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事项重新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法律仅要求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发现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峄市监阴案函字〔2023)**号),请求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店。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投诉中提及的违法线索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举报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