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57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2007年*月*日出生,住址:
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名著。
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锋,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14日在第三人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遂复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基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但被申请人仅依据被举报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供述就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收集证据。退一步讲,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因为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唯一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就只有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是基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判断,则违法行为不存在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收据、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屏,有相当完整的证据而法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申请人提供如此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事实认定不清,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据还是有争议,不能完全的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但这也算是“初步”证据,被申请人也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待事实查明后再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对事实未查明,举报核心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对于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认为,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与申请人买到产品没有必然关系,被申请人没有查到并不代表没有销售过。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全面调查”是指立案后的案件调查要求,由于核查也属于案件调查的组成部分,故“全面调查”原则也适用于核查阶段。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因此,被申请人有全面进行调查,和获取书证,调阅第3人违法事实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交了涉案食品的照片实物,付款记录,更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陈述,以上事实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一、证据如果只有现场查处固定的一种形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执法讲究证据,证据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只要证据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作为依据,办案人员应当客观和全面的收集证据,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是被动接收或只收集单一证据。立案证据并不是只有现场查处固定的证据一种,不然就否定了其他证据形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核实所取得的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有无涉嫌违法的行为存在,考察的是违法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被申请人在涉案单位不承认销售过所投诉举报的商品的情况下,亦未开展溯源对上家进行调查等工作,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全面调查”,不仅要收集当事人违法的证据、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当事人不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较轻的证据。就本案而言,执法人员应全面核查与涉案商品有关的事实,包括收集原始进货销售记录、对相关实物进行提留和拍照,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无论举报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执法机关都需要依法处理其举报事项,对举报人也可以制作调查笔录。本案中,申请人与被举报方是存在消费纠纷的前提的,且申请人也提交了证据,有一定的维权成本,且与被举报方存在买卖纠纷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举证责任方面,符合《行政复议法》第4条,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和第6条。
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五项和第六项。在出现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不违背《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第92条。在适用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违背《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的三条原则的前提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和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事项承办过程
经调查、我局(下称:被申请人)就周某(下称:申请人)本行政复议事项所涉投诉举报承办详情如下:被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登记主体为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枣庄市峄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1号楼东数一号门市。投诉举报事项:来电人于2023年10月16日(2023-10-16 10:26)通过12315热线反映:10月14日13时左右,在某某超市(地址:城区某某东路,某某南侧)购买散称面包,我用时发现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120天),要求依法赔偿并查处。在办理期间,投诉人又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45平台举报称:在该超市买到过期商品要求罚款,并且信息公开,并上传图片三张。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反馈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派转的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某某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诉求人,男,联系方式:195****8594。二、主要诉求:10月14日13时左右,在某某超市(地址:峄城区某某东路,某某南侧)购买散称面包,食用时发现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120天),要求依法赔偿并查处。三、办理情况:17日上午到达某某超市某某店,现场电话联系投诉人其表示购买的是某某牌散称面包,已过期要求赔偿,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该品牌面包,在场人员表示近期应该没有销售过该品牌面包,之前曾销售过,现拒绝赔偿,现场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诉人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投诉人联系方式告知店家由双方沟通解决。2023年11月3日,我局通过全国12345平台反馈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实地核查,举报人所指被举报人散称糕点的经营区域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某某@三明治蛋糕卷(白桃芝士)”食品,在附近食品经营区域亦未发现“某某@三明治蛋糕卷(白桃芝士)”食品在销售。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提供的销售小票无异议,但对举报人举报其销售超过保质期“某某@三明治蛋糕卷(白桃芝士)”的事项不认可。经查通过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承办机构核查的相关材料不能相应印证,不能有效还原和证实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以上相关材料不能形成有机的证据链条,依法应当认定被举报人销售过期“某某@三明治蛋糕卷(白桃芝士)”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经查:本举报不属于依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另经征求被举报人意向,被举报人对举报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不予认可且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举报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此举报件为重复件,前期举报人已通过12345热线反映,承办机构已经办结并反馈。
二、涉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证据和拟证明事实
1.榴乡诉递平台投诉登记单(含手写办理记录)1页,拟证明投诉的来源和办理情况。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办理单(含手写办理记录及举报附件照片3张)共2页,拟证明举报的来源和办理情况。
3.案源登记表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
4.现场检查笔录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
5.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主体资质合法。
6.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相关审批。
7.榴乡诉递平台投诉办理单(打印版含办理反馈内容)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所涉投诉、举报依法办理和告知反馈情况。
8.全国12315平台举报办理单(打印版)1页,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所涉举报依法办理和告知反馈情况。
三、行政复议所涉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撇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答辩事实及理由
1.经核查未发现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存在投诉举报所称销售过期面包的行为,依法不应立案。为查明事实,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该品牌面包,在场人员表示近期应该没有销售过该品牌面包,之前曾销售过,现拒绝赔偿,现场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诉人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投诉人联系方式告知店家由双方沟通解决。该投诉举报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存在销售涉投诉举报过期面包的违法行为,另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和购物单据的照片材料缺少关联性,不能证实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存在销售涉投诉举报过期面包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与我局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闭环,在行政法层面不能达到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的标准,本投诉举报所涉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立案条件,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可见,被申请人作出复议所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申请人就投诉所涉消费争议的调解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承办行政复议所涉投诉后,及时沟通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现象,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表示投诉人可以到达现场当面对质。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是一种违法线索,而是否能够进入正式查处程序,还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依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具有合法的裁量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明确规定,可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及其提供的材料仅是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依据发现或者收到的材料予以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具有合法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未获取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举报过期面包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复并送达给原告,已经履行了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属于程序正当、裁量适当。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获取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举报过期面包的关联性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材料来源明确、内容准确、获取过程公开客观,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具有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在本行政复议中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故被申请人认定本举报所涉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立案条件,并依法经审批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本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物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特征,其争议属于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故申请人的投诉行为以及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均属于以上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的调解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十五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查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处置申请人所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行为,不仅不属于第(一)至(十四)项明确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峄城区易成便利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并要求查处,则该行为属于举报。法律赋予举报权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如何处理、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对被举报事实作出何种认定,查处结果的告知内容对举报人的合法利益不产生影响。而行政机关是否对其举报予以奖励属于举报人的期待利益,即举报行为的反射利益。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投酬、奖励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根据《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不予奖励的规定,可知即使申请人对峄城区某某食品百货超市发起举报,要求对其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进行查处,但申请人作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举报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属于可以给予行政奖励的主体,进而可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核查处置行为并不具有合法的权益,本申请依法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本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购物后,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投诉举报、要求罚款、申请行政复议等一系列举措,向被投诉举报人、行政机关施压以期牟利,其行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影响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负担,造成行政程序空转和政府资源浪费,涉嫌权利滥用,并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可见,申请人之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承办本投诉举报过程中,对所涉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处置、告知、案源登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立案的规定;对所涉消费争议的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期限适当、告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之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日在峄城区某某东路,某某南侧某某超市购买散称面包,食用时发现已过期。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12315热线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0月17日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10月17日进行现场核查。10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3日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10月17日对涉案商家经营情况进行核查,10月30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1月3日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亦未有为投诉举报人设立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发现涉案商家属于正常经营状态,且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该超市有涉案商品,在场人员表示近期应该没有销售过涉案商品,之前曾销售过。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