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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峄政复驳字〔2023〕60号

来源: 峄城区司法局时间: 2024-03-22


申请人:崔某诚汉族2001**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某某某某某某新城 **

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锋,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阴平市场监管所所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17日收到该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上级政府责令本机关对本案进行受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对违法行为线索做出处理。2、责令被申请人确认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78日在枣庄市峄城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东140米某某超市购买了几袋零食,其中瓜子在食用发现有异味,查看日期发现已过期,于是拨打12315进行投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看未发现该类产品过期,商家也表示不认可为由进行结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罔顾事实,随意回复,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将全程录音录像购买凭证产品图片都提供给被申请人,证据链完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听信商家一面之词,避重就轻包庇纵容违法商家申请人有权怀疑被申请人与该商家存在不当利益纠纷。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登记主体为峄城区某某店位于峄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申请人于2023710日通过榴乡诉递平台投诉称:本人78日在某某超市花费25元购买瓜子,食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味且过期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2023711被申请人对投诉所涉违法行为线索核查反馈: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为峄城区某某路西侧峄城区某某医院西门对过。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投诉生产日期过期瓜子,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瓜子为某某原香瓜子,未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情况不认可,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参与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终止调解。经核查,投诉所涉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投诉所称销售过期瓜子的行为,依法不应立案。申请人反应称买到过期瓜子并要求赔偿,属于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进行投诉调解的同时,对投诉所涉线索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投诉瓜子在架销售,在架销售的瓜子未发现有过期现象,被投诉人对投诉不予认可,在未获取被投诉人销售涉举报过期瓜子的关联性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已经履行了对投诉线索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程序正当、裁量适当。经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瓜子的违法行为,且投诉人提供食品无法证实涉案产品是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且涉案产品与店内销售的瓜子不是同一款。该投诉所涉线索经审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经审批依法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就投诉所涉消费争议的调解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及时沟通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现象,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投诉举报提供的是一种违法线索,而是否能够正式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还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规定,可知投诉举报内容及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仅是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发现或者收到的材料予以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可以证实20237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获取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举报过期瓜子关联性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核查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材料来源明确、内容准确、获取过程公开客观,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法定特征和要求,具有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且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材料相互关联与印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被申请人认定本举报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立案条件,并依法经审批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如何处理、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对被举报事实作出何种认定、查处结果的告知内容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毫无依据地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中伤和诽谤,其一面之词不具有任何的参考价值,而且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另查明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不存在应当回避的关系。申请人购物后,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投诉举报、索要赔偿、申请行政复议并恶意给工作人员泼脏水、扣帽子,无端猜测中伤诽谤执法人员等一系列举措,向被投诉举报人、行政机关施压以期牟利,其行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影响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了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负担,造成行政程序空转和政府资源浪费,涉嫌权力滥用,并不具有正当性。最后,建议申请人诚实劳动、理性理智。对于确实存在的民事买卖合同纠纷采取合法维权方式,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依法主张个人诉求。

    综上可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期限适当、告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榴乡诉递平台诉求处理信息截图2件来源登记表3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4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5不予立案审批表6、与申请人通话录音。

经审理查明:202378日,申请人在峄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104峄城区某某店,购买了几袋零食,其中包括一袋原味瓜子2022710日,申请人通过榴乡诉递平台(12315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称78某某店(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东140花费25元购买的瓜子,食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味且过期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20237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登记2023711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7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榴乡速递平台将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以及对申请人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内容,向峄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提供的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录音、榴乡诉递平台诉求处理信息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7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热线提出的投诉后,于2023711日对被投诉人峄城区某某街道某某中路仙坛苑广场檀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核查情况的事实。上述证据同时可以证明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事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要求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并确认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立案、如何查处、查处范围及查处结果,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不受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请求限制,同时法律也未赋予投诉举报人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和核查处理结果的行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职责,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力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2


供稿: 峄城区司法局    来源:峄城区司法局   审核人: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