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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时间: 2023-11-01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增加1440。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80,提至每人每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80,提至每人每1008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提至每人每8280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40,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688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130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0210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财政核拨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9490

33290

30740



供稿: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