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规范管理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职能,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生产源头把控
我局对辖区内涉及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目前峄城区暂无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低速电动四轮车上路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汽车(电动四轮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企业生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严格依据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出厂质量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正确加贴认证标志即可出厂、销售。
(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现状及法律依据 。
电动车已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为加强电动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车企业规范化发展,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国电动车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9月1日,《工信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文件,明确了电动三轮车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需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要求,获得公告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因此,对三轮低速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参照机动车监管职责对其进行管理,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三)主动作为,严格电动三轮车销售监管 。
根据目前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现状和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并结合我区实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行动,对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了详细的工作台账,包括企业数量、营业执照、经营品牌、经营地址等信息。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对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情况开展调查。截至目前,全区无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车销售门店62家,主要销售低速电动车为盛昊、金彭、宗申、淮海等;电动自行车为:雅迪、台铃、小鸟、爱玛、新日等。
(四)销售市场监管
经营主体清查:组织执法力量对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销售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登记经营主体信息,建立监管台账,掌握销售市场底数。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行为,确保销售市场经营秩序规范。
产品质量检查: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取得 CCC 认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为检查重点。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经强制性认证、伪造或冒用 3C 认证标志、无厂名厂址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责令经营户立即下架停售,并依法进行处罚。今年在销售环节查处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督促责任落实:要求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通过行政约谈、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强化销售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销售非标产品。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将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和充电器3种产品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制定抽检细则。截至目前已抽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批次,蓄电池2批次,合格率100%。
(五)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
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监管,加强对《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宣传资料、组织线上等多种形式,引导销售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
二、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体系不完善
目前,电动四轮车产品尚无强制性及推荐性国家标准,未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对于部分电动四轮车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判定缺乏明确依据,增加监管难度,执法尺度把握存在一定困难。
(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随着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市场规模扩大,销售网点分布广泛且分散,我局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相对有限,难以实现对市场的全方位、高频次监管,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效果与整治力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对销售环节的巡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尤其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加强与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整治效果。
对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二)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密切关注国家关于低速电动车相关标准制定进展,待《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及时组织宣贯培训,督促企业和销售者严格执行。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加强政策解读与指导,引导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向,逐步规范市场产品质量。
(三)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及时向消费者介绍低速电动三轮车质量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找正规代理商。选购电动三轮车,要查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防“三无”电动三轮车流入市场。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中共峄城区委 、峄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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