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设项目完善手续办理的建议)

第122号

时间:2025-06-12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完善手续办理的建议》收悉,感谢对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建议4条,其中4涉及我单位,您建议“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登记前及时沟通人防主管部门核实项目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建设单位未履行防空地下室备案或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要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b)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c) 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d)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e)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或者测绘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f)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g)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h) 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cd要求的材料;

i) 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不涉及人防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的材料,不应作为登记申请材料。”我局将配合其他部门实施。

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