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1次 | 4-11月 |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或现场调研 | 区级财政部门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
| 2 | 代理记账行业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4-11月 | 现场检查 | 区级财政部门 | 各代理记账机构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及年度备案、业务操作、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 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1次 | 7-12月 |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或现场调研 | 区级财政部门 | 各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为监管机构对代理机构的检查提供了根本依据,如规定了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了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更详细地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为检查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检查内容、检查程序以及处理处罚等方面的内容,是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直接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法律法规,为监督检查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财政检查工作规范等方面提供了依据。 |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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