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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