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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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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信息质量 |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团体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实核查、调帐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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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票据检查 |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3年1月施行)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实地核查、调帐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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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收入检查 |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团体 |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1.《预算法》(2014年8月修订,2015年1月施行)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5月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施行)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
实地核查、调帐检查、网络监测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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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支出检查 |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团体 |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1.《预算法》(2014年8月修订,2015年1月施行)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5月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
实地核查、调帐检查、网络监测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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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峄城区区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业情况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每年按照财政厅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