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 门 |
权责清 单事项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内容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主体 |
检查 依据 |
| 1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低风险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低风险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 1%、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者抽查比 例不低于 100%,抽查 1 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2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包装标签是否规范。 2.登记证号是否有效。 3.原料与登记是否一致。 4.企业生产条件能否符合生产要求。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 2%,抽查 1 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 3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是否合法。 2.种子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前进行种子备案,经销的种子是否符合标签要求,是否进行品种审定或者登记。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试验、生产、 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5 |
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
| 6 |
区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