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06-12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实施

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固定污染源的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固定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条
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5.《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
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
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及探伤作业现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第七条
5.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环便函〔2024〕1825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