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时间:2025-05-30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实施

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2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城市照明情况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3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16号)

4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市、区(市) 城市绿化
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情况

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
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7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市、区(市) 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8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动物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动物园规划用地使用及建设管理情况

动物园管理部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

9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绿线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控制、管理情况

市、区(市)城市规划
、行政审批及绿化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规划
、行政审批及绿化
主管部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10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情况

事项审批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11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情况

事项审批部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区(市)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九条
2.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