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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4〕15号 |
枣庄海思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枣庄海思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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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706MA1MFFYR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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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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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 |
2024.04.16 |
已履行,2024.04.16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销毁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