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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4〕29号 |
峄城区山东盛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周长立)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案 |
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80元,违法所得17.6元。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计量监督管理:五十六、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二)裁量标准:【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山东盛丰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TPARX4E |
周长立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陆角(¥17.6);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壹拾柒元陆角(¥9017.60)。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6.28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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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