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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4〕62号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案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07月08日的“豆腐”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ZZ24SC0510606B))。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 |
1237040449338040X1 |
褚庆明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角肆分(¥0.64);
3、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角肆分(¥5000.64)。 |
2024.10.22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