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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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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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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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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旭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70404MA3QB6344Q |
于学光 |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陆佰陆拾元整);
2.处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共计30660元(叁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10.29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