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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峄市监处罚〔2024〕71号 |
峄城区虹吉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电子秤”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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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峄城区虹吉粮油经营部 |
92370404MA7D5LE724 |
李翠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00);2、并处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0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佰扒拾元(¥480.00)。 |
2024.12.5 |
未履行 |
60日内向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