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执法机构设置:水文化和信息建设股、政策法规股
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19号
联系方式:政策法规股(0632-7711120)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案件查处和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7.《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9.《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10.《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11.《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3.《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6.《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1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9.《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0.《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21.《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2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24.《安全生产法》
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3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6.《城市供水条例》
37.《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4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四、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强制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作出强制决定→执行→结案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枣庄市峄城区城乡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投诉:0632-7711120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19号
邮箱投诉:yccxsw@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