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构设置:峄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峄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32-7881072)
电子邮箱:峄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han15562256968@163.com)
二、执法职责权限
开展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质量、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农机、渔业、生猪屠宰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有关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普及。
三、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强制: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强制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作出强制决定→执行→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许可: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规股
电话投诉:0632-7881211
信函投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农业农村局科教与法规股
邮箱投诉:yn7799029@163.com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