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机构设置:综合执法大队、总量办、污控科、生态科、大气办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峄山路3号
联系方式:综合执法大队(0632-8052686、8079137)、总量办(0632—8079139)、污控科(0632—8052681)、生态科(0632—8052681)、大气办(0632—8052682)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五、救济渠道
(一)救济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法规科
电话投诉:0632-8052662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峄山路3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办公室
邮编:277300
邮箱投诉:ycqhbj-fgk@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