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时间:2025-05-30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设置:峄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价格监督检查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股、信用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计量股、食品安全协调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路59号

联系方式:峄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32-7757588)、价格监督检查股(0632-7756615)、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股(0632-7756620)、信用监督管理股(0632-7756691)、网络交易管理股(0632-77566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0632-775667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0632-7758315)、计量股(0632-7716365)、食品安全协调股(0632-7756680)、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0632-7718990)、药品和化妆品监管股(0632-7756599)、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股(0632-775660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0632-7756676)。

电子邮箱:ycqscjdglj@vip.163.com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指导工作及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全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峄城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区反垄断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实施反垄断执法。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区质量强区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二)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区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区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七)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4.《直销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6.《山东省计量条例》

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9.《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4.《计量法实施细则》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6.《商标法实施条例》

1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专利法实施细则》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2.《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三)规章

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2.《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8.《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9.《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2.《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3.《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24.《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25.《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2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7.《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

28.《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0《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3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执法程序:

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

法定期限(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

注:(适用情形)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并且执法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