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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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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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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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
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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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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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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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
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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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
设施设计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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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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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
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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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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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
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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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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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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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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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用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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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
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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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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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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