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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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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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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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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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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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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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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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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1.首次被发现;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1月公布,2021年3月施行))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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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
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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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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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其他小型颗粒物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为无组织排放的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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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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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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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行)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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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行)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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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行)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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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1.通过枣庄市固体废物智慧监管系统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未另行填写纸质版台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行)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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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行)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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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2019年1月施行)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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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1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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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2月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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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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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
1.首次被发现;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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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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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处于建设阶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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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未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于通报批评处罚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2019年11月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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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1.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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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
1.首次被发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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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首次被发现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2021年3月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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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项目排气筒未按照环评批复高度要求建设 |
1.首次被发现; |
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1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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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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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 |
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4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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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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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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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 |
1.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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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标排放污染物,噪声超标1分贝以上3分贝以下 |
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2022年6月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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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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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 |
1.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按规范安装、联网完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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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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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 |
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4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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